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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山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机构的印章管理,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1基金会各类印章由专人依职权保管;

2.2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3基金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2.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如员工持有机构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1各部门人员需使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审核;

3.2经审核批准后,由各职能印章保管者加盖印章;

3.3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3.4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3.5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3.6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3.7用印后该《印章使用申请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

3.8印章原则上不携带外出,确因业务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带出印章应及时归还,不得过夜;

3.9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秘书长,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秘书长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授权。

3.10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3.11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