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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山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和方便出差报销工作等,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出差都必须与本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出差申请人和批准人要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第三条  任何出差都要事先得到批准。需预支借款的,出差人员应提前三天提交《出差借款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对于客户或会议提供了免费住宿或交通,或借住亲友家等没有发生费用的,不得再提出相关款项内容的报销申请。

出差人员到外埠参加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持主办单位开具的正式收费票据报销,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员工要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省开支,尽量乘坐火车,共用旅馆房间,在机场和城市间乘坐机场班车或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提前计划行程,预定优惠机票等。

第六条  基金会只承担和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超过规定限额和不合理的支出由本人自理。任何支出都要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七条  对超过基金会标准,超过申请时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丢失原始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旅途中途停顿、逗留或私自改变出差路线等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发票,申请不实报销的员工,出纳将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批准人并由基金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出差中发生的费用,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出差借款要求。

1、出差前三天,出差人员将《出差借款申请单》报送部门经理及秘书长审批。

2、除紧急情况下的出差外,正常的《出差借款申请单》须提前三天送到财务,财务据此准备款项。

第十一条  出差报销要求。

1、 出差人员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工作。

2、 详细、完整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所附单据粘贴整齐,送部门经理及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出差报销内容及标准。

1、 出差人员要提供旅馆的住宿发票和收取费用的明细清单,基金会只负担规定额度内的住宿费,不负担旅馆房间内饮料、食品、收费电视、洗衣费等费用。

2、交通工具。除理事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出差可乘坐飞机的经济舱外,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仓,并要尽量选择打折机票。一般人员,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7时,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

3、住宿标准。

理事长住宿标准400元/天(包括400元)以下;秘书长、财务总监住宿标准300元/天(包括300元)以下;一般人员住宿标准200元/天(包括200元)以下

4、餐费标准。

出差人员的餐费报销标准是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每人报销60元,凭发票报销。

5、出差当地交通费额度(不包括往返机场、火车站的交通)为: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天不超过30元;其他城市每天不超过20元。出差人员要尽量乘坐出差当地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6、 出差期间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的,要事先请示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要在《出差申请单》上批示限定的额度,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此额度。

7、 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和宴请费或礼品费,在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的额度内的凭发票实报实销,超过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额度的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